主頁-->僱主須知->聘用海外女傭10大須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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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女傭在抵港日起,僱主必須為女傭購買勞工保險,否則屬違法,最高刑罰可判入獄及罰款。
- 女傭抵港後,應在一個月內領取香港身份証.在有病時亦可前往政府公立醫院醫療,否則院方可
收取遊客 費用,非常昂貴,所有醫療費用亦由僱主支付。
- 僱傭合約為期兩年,由抵港日期起計 ,合約為生約, 雙方均可隨時終止合約,袛需在一個月前
通知對方或補償一個月薪金, 即可解除合約.僱主必須支付全部所欠之薪金及假期補償,支付由
香港返回原居地之單程機票,僱主並須在解僱女傭後七天內以書面通知香港入境處 ,聲明已於
何時解僱女傭,並將女傭及僱主本人之身份証號碼, 合約號碼,女傭之護照號碼,簽証號碼 ,
住址等一拼填寫, 並須自己保留副本 作為記錄.當信件知會上述機構後, 僱主之責任即時 完結
(除非在特殊情況外, 有關機構或需要求協助). 根據現時入境法例,女傭有權在港停留不多於十
四天或以簽証期為限,以較早天數為準,與僱主無關。
- 女傭抵港後,應與有關國家領事館報到,女傭填寫報到表格即可。
- 女傭薪金不可少於香港勞工處規定之薪金, 以二零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為例(薪金為港幣 3,400元
正),如僱主支付予女傭之薪金少於以上規定,僱主即屬違法,最高刑罰可判入獄及罰款,並需
補回所欠女傭薪金 及息利等。如女傭接受少於規定薪金3,400元正亦屬違法,女傭可被判入獄及
罰款。 - 女傭必須在指定之住址工作,不可兼職工作或在指定以外之地址工作, 其工作亦限女傭範圍工
作,否則均屬違法,僱主及女傭可判入獄及罰款。 - 女傭假期,根據香港勞工處規定,每週一天,每滿一年,有七天有薪假期(在第三年起,每年遞增一
天),另每年有十二天勞工假期,所有假期,均可由僱主指定,女傭無權異議,但僱主必須在每個月開始之前將休息日的日期通知女傭(註:新聘女傭在首三個月內衹享無薪勞工假期)。
- 長期服務金計算法︰女傭最後一個月的工資乘三份二乘服務年資。
- 女傭之薪金支付及假期補償均須由女傭簽署為憑。
- 根擄僱傭合約規定,所有外籍女傭來港費用包括女傭驗身、合約費、簽証費、文件程序費、機
票費等均 全部由僱主支付, 如僱主在申請女傭時未有支付上述費用, 待女傭來港後可追討僱
主清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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