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僱傭合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,我應怎樣給予年假?
當僱傭合約終止時,你須向傭工支付工資,以代替他/她每工作滿 12個月而享有,但
又未曾放取的年假。此外,在任何12個月期間,如傭工已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
月,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,傭工有權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。
例如:傭工在工作滿18個月後辭職或遭解僱,而他/她未曾放取任何年假,僱主便須
向傭工支付工資,以代替他/她首 12個月受僱而享有的年假(即7天),並另加其餘按
受僱日數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(即7天+3.5天=10.5天工資)。
不過,如傭工在工作滿18個月後,因犯了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,他/她只有權獲得
工資以代替他/她首12個月受僱而享有的年假(即7天工資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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