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4.1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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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 |
我可否與傭工達成協議,支付較僱傭合約規定為低的工資?
不可以。所有在香港的外籍家庭傭工,不論國籍,都必須最少收取僱傭合約所規
定的規定最低工資。僱主如向傭工支付較規定最低工資為少的月薪,即屬違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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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4.2
答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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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應該以甚麼方式支付工資給傭工?
- 你最好以支票或自動轉帳方式支付工資給傭工。不過,你必須得到傭工的同
意才可以用上述方式支付工資。否則,你須以現金支付工資。
- 你須保留支付工資的記錄,例如有關的銀行結算單。你亦應準備工資及膳食
津貼的收據,並要求傭工簽署確認已收到款項。工資收據的樣本刊載於附錄II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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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4.3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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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 : |
我應在何時支付工資給傭工?
- 僱主每月最少須支付一次工資給傭工。
例如,傭工是在1月5日開始工作,僱主便應該在2月5日盡快支付工資,但無
論如何不可遲過該日後7天,即2月12日。
- 如果你想更改發薪的日子,應先通知傭工,並在指定的新發薪日期清付所有
尚欠的工資。
例如,傭工在1月5日開始工作。如你想把發薪日改為每月的15號,便應在1月
15日後的7天內支付傭工在這日之前已賺取的10天工資(即6號至15號期間的工
資),然後在2月的新發薪日發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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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4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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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 |
如傭工損壞僱主的物品,僱主可否扣除工資作為賠償? 僱主還可從傭工的工資
中扣減那些款項?
- 如因傭工犯錯或疏忽而引致僱主的物品或財物受到損壞或遺失,僱主可按值扣
除工資作賠償,但每次以$300元為限。此外,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,
亦不得超過傭工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。
- 在下列情況下,僱主亦可扣減傭工的工資:
- 傭工缺勤,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;
-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傭工的工資,可按數扣除,但不得超過傭工在該工資期所得
工資的四分之一;
- 僱主借給傭工的款項,但必須獲得傭工的書面同意; 以及
- 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,可扣除傭工的工資。
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,否則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,除缺勤而扣除的額外,
不得超過僱工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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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4.7
答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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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主如果沒有依時向傭工支付工資,會有甚麼後果?
僱主如果未能在工資期屆滿後的7天內支付工資,他
- 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傭工; 以及
- 可被檢控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罰款20萬及監禁1年。
傭工如果在工資到期支付後的1個月內仍未獲發工資,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在
不給予通知的情況下終止。
在這情況下,僱主須向傭工支付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。 |